环保厅发布:危废企业办理经营许可证申报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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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一) 许可证首次申请材料
1. 申请企业填写《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有县(市、区)、市(州) 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并签字盖章)。
2.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 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 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技术人员具有3 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 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 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 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
(3) 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 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文字说明。
(2) 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清单、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3) 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地面防渗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报告。
(4) 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5)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水文等勘察结果或相关证明材料。
(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 符合国家或经营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项目的立项批复、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如是进行土地或厂房租凭的,应提供租赁合同)。
(3) 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
(4) 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 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等)。
(5) 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清单、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
对填埋设施,应提供填埋设施的施工记录和监理记录、施工质量保证书等相关文件; 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和专家意见; 填埋场运行期间和封场后环境管理方案。
(6) 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试运行报告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新建成且未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和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计划)。
(7) 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新建项目应提供委托监测协议等相关材料)。
(8) 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焚烧炉出口烟气中氧气含量等证明材料。
(9) 分析实验仪器的清单、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
(10)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可附在应急预案中)。
(11)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
(12)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13) 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条件、安全设计专篇审查意见以及“三同时”验收报告等证明材料。
(14)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设计备案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地面防渗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报告。
(15)若申请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处置,需提供委外处置协议以及委托处置单位资质。
(1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 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
(2) 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
(3) 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危险废物分析方案/制度。
(2) 安保措施。
(3) 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
(4) 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相关设备。
(5) 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危险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
(6)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包括相关应对程序和硬件设施)。
(7) 人员培训制度。
(8) 环境监测制度。如环境监测方案以及备案意见、委托监测协议等。
(9) 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
(10)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非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8.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证明材料包括: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
(2) 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的复印件。
(3) 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的复印件。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9. 如申请类别有行业环境管理要求的,须提供与行业管理要求对照说明材料。如:
对从事含多氯联苯废物和含汞废物利用处置的申请单位,应当核查是否符合《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和《废氯化汞触媒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等相关要求; 从事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申请单位,应当核查是否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等相关要求。
(二) 许可证到期延续申请材料
1. 《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有县(市、区)、市(州) 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并签字盖章)。
2. 按照“许可证首次申请材料”中2和3条款的要求,提供有关技术人员以及运输工具相关证明材料。
3. 原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4. 许可证有效期内工作总结,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处置数量、移出数量及去向、转移联单、经营记录簿及经营情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环境监测措施落实及信息公开情况、应急演练开展情况、整改要求落实情况、违法处罚情况等详细内容; 若有行业环境管理要求,则一并提供相关落实情况。
5. 经营期间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监测频次符合要求; 有监测结论的水、气、声、土壤监测报告)。
6. 经营情况月报统计表,二次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统计表;
7. 环境监测方案以及备案意见;
8. 应急预案及备案意见,并附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照片等;
9. 持证期间未能完成验收的,应提供试运行计划落实情况、未能完成验收情况说明及原环评审批部门的审查意见。
10. 单位现状照片电子档(包括厂容厂貌、化验室、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
11. 动态管理系统申报情况(含申报登记、管理计划、视频监控、月报制度等,换证时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12. 其他材料(未按时申请换证的情况说明、持证期间未经营的情况说明、整改材料以及与首次申请有变化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等)。
(三) 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
如法定代表人、法人名称或注册地址(不包含经营地址)发生变更,申请材料如下:
1. 《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变更》一式三份(有县(市、区)、市(州) 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并签字盖章)。
2. 原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3. 根据变更情况提供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以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适用等材料。重新注册公司或公司买卖、转让等,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变更、法院判决书、资产转让材料等证明材料。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三同时”验收前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1. 需提交许可证首次申请规定的除试运行报告、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材料之外的所有资料。
2. 新建成且未验收项目需提供的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计划)主要包括:
(1)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的内容对照表,环境(安全、卫生、环保) 防护距离内搬迁情况,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
(2)具备试运行条件的证明材料。安全、消防、危化品管理等方面的手续完善情况,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前期预处理、处置利用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完善情况。
(3)试运行计划。
a:应载明试运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经营类别、经营规模以及利用处置方案;试运行期间监测工作计划(监测因子、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等)。
b:试运行期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点,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废水、废气、噪声、固废及二次废物),环保设施运行保障措施。
c:试运行期间的各项管理制度。根据环评报告要求,制定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保障各项制度的落实。
d: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对运行期间可能出现环境突发事故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五)许可证补办申请材料
1. 《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补办)》一式三份。
2. 省级报刊上登载遗失声明原件。
3. 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4. 若遗失许可证正、副本中其中一本,需提交另一本的原件。
5. 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六)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许可的申请材料
1. 《四川省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的申请表》一式三份(有县(市、区)、市(州) 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是否同意申报的意见,并签字盖章)。
2. 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4. 贮存安全保证措施或方案,包括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贮存容器或设施照片。
(七)相关要求
1. 规范材料要求。申请材料报送环境保护厅2份、市(州)、县(市、区)环保局各1份。申请材料用A4 纸双面打印,根据材料清单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环评报告书(表) 单独装订。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在现场核查时核对原件。
2. 严格报送程序。县(市、区)、市(州)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企业的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告知申请企业通过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环保窗口报送有关材料;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应通过党政内网将申请转报环境保护厅。
固体(危险) 废物跨省移出申请材料
(一)固体(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跨省转移固体(危险) 废物的申请报告。
(二)县(市、区)、市(州)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主要包含废物名称、类别、数量、处理处置方式、转移有效期等)。
(三)产危单位填写的《四川省固体(危险) 废物跨省转移实施方案》(三方盖章)。
(四) 废物产生、运输、接受单位营业执照、运输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承运人员的资质和证件、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均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产废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委托处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包含废物名称、类别(含八位码)、数量、处理处置方式、执行期限,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产废单位与运输单位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包含废物名称、类别、数量、执行期限,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运输车辆、废物、包装物照片(不同种类的各一张)、运输路线图(不得途经环境敏感地区) 以及驾驶员、押运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七)运输单位应急预案(明确产废单位、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发生意外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
(八) 危险废物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及相关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