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机油|油水混合物|油泥(渣)
导读:刘某某等二人从事个体经营,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无危废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某村一集体土地从事废机油、桶等收集处理转卖。收集的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在该场地上露天贮存,未..…
刘某某等二人从事个体经营,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无危废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某村一集体土地从事废机油、桶等收集处理转卖。收集的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在该场地上露天贮存,未采取相应的“三防”措施,产生的油水混合物、油泥(渣)等危险废物未有效收集处理。
当事人租赁从事废机油、桶收集处理的场地
当事人排放油水混合物、油泥(渣)等危险废物的渗井
渗井内清理出的危险废物
本案中,该当事人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的收集买卖,收集的危险废物露天贮存,未采取相应“三防”措施,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产生的危险废物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未建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尤为严重的是,上述产生的油水混合物、油泥(渣)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均属危险废物。等危险废物,而危险废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属于“有毒物质”。
故上述涉案人员将上述有毒物质通过渗井排放的行为,为“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严重污染环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现涉案人员已被公安刑事立案。
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二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可见,非法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排放危险废物等行为往往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严重的甚至会危及人民的生命健康。所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必将进一步持续加大。涉危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务必引以为戒,切勿利欲熏心,以身试法。否则,等待的将是高额的生态修复费用、民事赔偿费用、行政罚款,直至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