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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信部发文关于医疗废物转运车进行整改的通知

    导读:<pstyle="font-size:14px;white-space:normal;margin-top:0px;margin-bottom:24px;padding:0px;text-indent:2em;width:620px;line-height:24px;font-family:simsun,Arial,Helvetica,sans-serif...

    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

    依据GB 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的要求,医疗废物转运车应属于危险品运输车辆,申报《公告》时应符合相应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要求,包括:

    1、安装限速装置,最高车速不大于80km/h;

    2、前轮装备盘式制动器;

    3、安装子午线轮胎;

    4、安装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

    5、装备ABS;

    6、安装符合GB 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标志灯和标志牌;

    7、应在其它栏注明“运输感染性物质,类项号6.2”等。

    对于新申报的医疗废物转运车产品,应满足相应技术要求,各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对于已列入《公告》的产品(见附件),相关企业应按照上述技术要求进行自查,对于不符合相应要求的产品,应积极整改并申报产品的变更。

    2018年10月1后,仍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转运车产品,我中心将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要求企业停止相应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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