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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所具有的不同危险性危险物品分为九类,其中有些类别又分为若干项。

    导读:1分类2爆炸品3易燃物4氧化剂5毒害品6放射线物7腐蚀品8第七类9等级编码10防火防爆

    爆炸品


    本类货物系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

    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

    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或仅产生热、光、音响或烟雾等一种或几种作

    用的烟火物品。

    本类货物按危险性分为五项。

    1.1

    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如:硝酸甘油】,一般的压缩气体受撞击均会发生爆炸,【如液态二氧化碳】。

    1.2

    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3

    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本项货物危险性较小,万一被点燃或引燃,其危险作用大部分局限在包装件内部,而对包装件外部无重大危险。

    1.4

    无重大危险的物质或物品。

    如演习手榴弹、安全导火索、礼花弹、烟火、爆竹、手操信号装置等。

    1.5

    非常不敏感的爆炸物质【如:硝酸铵】

    本项货物性质比较稳定,在着火试验中不会爆炸。

    1.6

    不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的物质或物品。

    折叠编辑本段易燃物


    2.1 易燃气体

    本类物质系指易燃的气体、混合气体【如:甲烷(CH4),氢气】。

    2.2 易燃液体

    本类货物系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列入其它类别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但不同运输方式可确定本运输方式适用的闪点,而不低于45℃。

    本类货物按闪点分为三项:

    2.2.1 低闪点液体

    本项货物系指闭杯试验闪点低于-18℃的液体。

    2.2.2 中闪点液体

    本项货物系指闭杯试验闪点在-18℃至<23℃的液体。

    2.2.3 高闪点液体

    本项货物系指闭杯试验闪点在23℃至61℃的液体。

    2.3易燃固体

    2.3.1 易燃固体

    本项货物系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质。【如:红磷、硫磺、镁粉】

    2.3.2 自燃物品

    本项货物系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于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如:白磷】

    2.3.3 遇湿易燃物品

    本项货物系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些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如:钾、钠、铯、锂、碳化钙、磷化镁、磷化钙、硅化镁】

    折叠编辑本段氧化剂


    3.1 氧化剂

    本项货物系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包括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导致可燃物的燃烧,与松软的粉末状可燃物能组成爆炸性混合物,对热、震动或摩擦较敏感。【如:氯酸钾、高锰酸钾、高氯酸、过硫酸钠】

    3.2有机过氧化物

    本项货物系指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或摩擦极为敏感。【如:过氧乙醚】

    折叠编辑本段毒害品


    4.1 毒害品

    本项货物系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变化,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状态,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固体LD50≤500mg/kg,液体LD50≤2000mg/kg;经皮肤接触24h,半数致死量LD50≤1000mg/kg;粉尘、烟雾及蒸气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10mg/L的固体或液体,以及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农药。【如:苯酚、甲醇】

    说明:有毒气体分类编号为:2.3

    4.2 感染性物品

    本项货物系指含有致病的微生物,能引起病态,甚至死亡的物质。

    折叠编辑本段放射线物


    本项货物系指有放射性的物品,如镭、铀、钴-60、硝酸钍、二氧化镅、乙酸铀酰锌、镅片】

    折叠编辑本段腐蚀品


    本类货物系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或液体。与皮肤接触在4h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或温度在55℃时,对20号钢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6.25mm/a的固体或液体。

    本类货物按化学性质分为三项:

    6.1 酸性腐蚀品

    如:硫酸、盐酸、硝酸、氢碘酸、高氯酸、五氧化二磷、五氯化磷

    6.2 碱性腐蚀品

    如:氢氧化钠、甲基锂、氢化锂铝、硼氢化钠

    6.3 其它腐蚀品

    如:乙酸铀酰锌、氰化钾

    折叠编辑本段第七类


    杂类、海洋污染物

    折叠编辑本段等级编码


    危险品等级编码

    危险品等级名称

    0.0

    非危险品

    1.1

    具有同时爆炸危险物质和物品

    1.2

    具有喷射危险但无重大爆炸危险的

    1.3

    具有燃烧危险或者较小爆炸或者喷

    1.4

    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5

    具有同时爆炸危险但很不敏感货物

    1.6

    没有整体爆炸危险的极不敏感物品

    2.1

    易燃气体

    2.2

    非易燃气体

    2.3

    有毒气体

    3

    易燃液体

    4.1

    易燃固体

    4.2

    易自燃物质

    4.3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5.1

    氧化物质

    5.2

    有机或氧化物

    6.1

    有毒物质

    6.2

    感染性物质

    7

    放射性物质

    8

    腐蚀品

    9

    杂类、海洋污染物

    折叠编辑本段防火防爆


    1、民用爆破器材

    (1) 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工艺技术应是成熟、可靠或经过技术鉴定的。

    (2)凡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贮存的企业,应制定能指导正常生产作业的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3)可能引起燃烧事故的机械化作业,应根据危险程度设置自动报警、自动停机、自动卸爆、应急等措施

    (4)所有与危险品接触的设备、器具、仪表应相容

    (5)有危及生产安全的专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鉴定。

    (6)预防火炸药生产中混入杂质。

    (7)在生产、贮存、运输时,不允许使用明火,不得接触明火或表面高温物;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时,在工艺资料中应作出明确说明,并应限制在一定的安全范围内,且遵守用火细则。

    (8)在生产、贮存、运输等过程中,要防止摩擦和撞击。

    (9)要有防止静电产生和积累的措施。

    (10)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的所有电气设备都应采取防爆电气设备,所有设施都应满足防爆要求。

    (11)生产、贮存工房均应设置避雷设施,所有建筑物都必须在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内。

    (12)在火炸药的生产中,避免空气受到绝热压缩。

    (13)要及时预防机械和设备故障。

    (14)生产用设备在停工检修时,要彻底清理残存的火炸药;需要电焊时,除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外,还要采取消除杂散电流的措施。

    2、烟花爆竹

    (1)烟火药原材料应符合质量标准。

    (2)粉碎应在单独工房进行,粉碎前后应筛掉机械杂质,筛选时不得使用铁质、塑料等产生火花和静电的工具。

    (3)黑火药原料的粉碎,应将硫磺和木炭两种原料混合粉碎。

    (4)铝粉、镁铝合金粉、氯酸盐、赤磷等高感度原料的粉碎必须在专用工房中,使用专用设备和专用工具,并有专人操作。

    (5)粉碎和筛选原料时应坚持做到:

    ①三固定:固定工房、固定设备、固定最大粉碎药量;

    ②四不准:不准混用工房、不准混用设备和工具、不准超量投料、不准在工房内存放粉碎好的药物;

    ③所有粉碎和筛选设备应接地,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要做到远距离操作,进出料时必须停机停电,工房应注意通风。

    (6)烟火药的配制和混合时要严把领药、称药、混药三道关口。

    (7)压药与造粒工房要做到定机定员,药物升温不得超过20C°,机械造粒时应有防爆墙隔离和连锁装置等。

    (8)药物干燥时要控制药量、温度,严禁明火。

    3、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的防火防爆

    (1)领药时要按照"少量、多次、勤运走"的原则限量领药。

    (2)装、筑药应在单独工房操作。装、筑不含高感度烟火药时,每间工房定员2人;装、筑高感度烟火药时,每间工房定员1人,半成品、成品要及时转运,工作台应靠近出口窗口;装、筑药工具应采用木、铜、铝制品或不产生火花的材质制品,严禁使用铁质工具,工作台上等冲击部位必须垫上接地导电橡胶板。

    (3)钻孔与切割有药半成品时,应在专用工房内进行,每间工房定员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积不得少于3 .5m2,严禁使用不合格工具和长时间使用同一件工具;

    (4)贴筒标和封口时,操作间主通道宽度不得少于l .2 m,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m2,半成品停滞量的总药量,人均不得超过装筑药工序限量的2倍。

    (5)手工生产硝酸盐引火线时,应在单独工房内进行,每间工房定员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积不得少于3.5m2,每人每次限量领药1 kg;机器生产硝酸盐引火线时,每间工房不得超过2台机组,工房内药物停滞量不得超过2. 5kg;生产氯酸盐引火线时,无论手工或机器生产,都限于单独工房、单机、单人操作,药物限量0.5 kg。

    (6)干燥烟花爆竹时,一般应采用日光、热风散热器、蒸气干燥、红外线或远红外线烘烤,严禁采用明火。

    折叠编辑本段操作规程


    1、从事运输危险品的驾驶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牢固树立对国家企业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责任性。

    2、从事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在有效期内的"危险运输证"

    3、运输化学、危险物品要事先掌握了解货物的性能和消防、消毒等措施,对包装容器、工具和防护设备要认真检查,严禁危险品漏、散和车辆带病运行。

    4、在运输、停靠危险区域时,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

    5、凡危险品的盛装容器,发现有渗漏、破损等现象,在未经改装和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之前,易引起氧化分解、自燃或爆炸现象,应立即采取自救,向领导、厂方、当地消防部门报告,尽快妥善处理解决。

    6、易燃危险品在炎热的季节应在上午10时前,下午3时后运输。

    7、严禁将有抵触性能的危险物品混装在一起运输,各种机动车进入危险品库区、场地时,应在消声器上装卸阻火器后,方能进入。

    8、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停在人员稠密、集镇、交通要道、居住区等地主,不准将载有危险品的车辆停放在本单位车间、场内。如确因装卸不及、停车或过夜修理等,应向领导或负责值班人员报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9、危险物品运输的车辆,应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在清洗、消毒时,应注意危险物品的性质,掌握清洗、消毒方法知识,防止污染、交叉反应或引起中毒等事故。

    10、凡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需过渡口时,应自觉报告渡口管理部门,遵守渡口管理规定,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应严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

    11、装运危险物品的车辆,应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急救药品,黄色三角旗或危险品运输车辆标志等。

    12、危险品运输驾驶员除遵守上述安全操作规程之外,还需遵守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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