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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冈首宗“非法倾倒垃圾案”宣判! 三男子获刑

    导读:<pstyle="margin-top:12px;margin-bottom:12px;padding:0px;max-width:100%;clear:both;min-height:1em;color:rgb(62,62,62);line-height:25.6px;white-space:normal;widows:1;font-family:...

    近日,佛冈县人民法院对佛冈首宗环境污染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黄某华、郑某平犯污染环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10月27日,佛冈县人民检察院以朱某等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佛冈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是近年来佛冈法院办理的首宗污染环境案。

    2017年5月,被告人黄某华与任某锋见非法倾倒垃圾有利可图,便多次到佛冈县找被告人朱某、郑某平商量,并承诺每倾倒一车垃圾便给朱某600元报酬,经多次踩点后决定将垃圾非法倾倒在106国道佛冈县高岗镇石山下村路段路边。

    被告人黄某华与任某锋安排十辆装运垃圾的货车于2017年5月24日凌晨00时30分许到达106国道右侧佛冈县高岗镇石山下村路段路边进行非法倾倒,因下暴雨地面路滑,阻碍车辆进行倾倒,被告人便将其余6辆未倾倒垃圾的车辆开到佛冈县迳头镇大陂村委社背村民小组106国道右侧路边继续倾倒完所有车辆的垃圾。5月24日早晨,所倾倒垃圾被当地村民发现报警。

    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检测,上述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固废混合物,非法倾倒固废所产生的渗滤液的汞和铬均超标三倍。经鉴定,非法倾倒垃圾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为人民币374735元,导致当地周边环境遭受严重污染。

    日前,佛冈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黄某华、郑某平犯污染环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公安机关立案后,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证据,为本案的审查起诉打下了良好扎实的基础。佛冈检察院在查清本案事实证据后,依法及时对本案提起公诉。佛冈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佛冈检察院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活动,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用实际行动贯彻“岭南绿都,生态检察”专项活动,为建设美丽家园保驾护航,为人民群众守护青山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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