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企业新闻>>正文

    危险废弃物包装桶可否由供货商再回收使用?

    导读:主题:危险废弃物包装桶由原供货商回收业务咨询问题:我司生产中使用的清洗剂和酒精,是由原供货商处采购而来,当这个清洗剂和酒精消耗完毕,在供货商同意的情况下,清洗剂和酒精的包装空...

    主题:危险废弃物包装桶由原供货商回收业务咨询


    问题:我司生产中使用的清洗剂和酒精,是由原供货商处采购而来,当这个清洗剂和酒精消耗完毕,在供货商同意的情况下,清洗剂和酒精的包装空桶是否可以交由这个供货商再回收使用?而我方为了保证空桶的流向和用途合法,和供货商签订协议作为约束,并保留双方交接移转记录,请问此方案是否可行?谢谢


    答复: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虽由地方回复,但小编认为,对全国有较大普适意义)

    答复内容:

    你好,《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规定,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可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上一篇:“不鼓励跨省转移处理”背景下的危废 该何去… 下一篇:胆子太大了!未经防渗就来贮存危废 !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