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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的管理规定

    导读:

    根据《废弃木质材料回收利用管理规范》(GB/T22529-2008)规定,含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物质的废弃木质材料,须按照国家相关固体废物处理规定进行处置。含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物质的废弃木质材料,应设置危险废物存放的设施并设置废物识别标志,并应及时送到有资质的危险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处理。转移具有危险性废弃木质材料时,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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