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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废物(含医院污水)管理的监督检查|医疗废物转运车

    导读:

    1.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公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2.1检查内容
    检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组织与制度;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医疗废物院内运送;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和自行处置;医疗污水处理等。
    2.2检查要点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管理组织与制度
     
    是否实行院长负责制;有无管理(责任)科室和专(兼)职人员。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有无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流程和要求;是否制定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置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有无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健康体检和健康档案。
    分类收集
    医疗废物产生点是否有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是否按规定进行分类存放,按照类别分别置于专用包装容器内;专用包装容器和专用运送工具及车辆是否有警示标识、包装容器有无破损、渗漏;有无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现象;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是否按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收集登记是否有交接时间、人员签名;有关材料是否按规定时间保存。
    暂存管理
    暂存点选址、布局是否合理,警示标识明显,有“五防”及安全防护措施;运送车辆使用后是否清洗、消毒。
    集中处置
    是否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医疗废物转移联单是否齐全,填写项目是否完整,是否保存5年以上。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单位
    是否符合“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毁形后集中填埋”原则。
    医院污水处理
    是否按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后排放;是否有完善的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运转正常,处理能力合适;是否按要求开展医院污水的排放监测和评价。
    个人防护
    从事医疗废物处置人员是否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防护帽、防护眼镜、工作服(连衣裤)、围裙、雨靴、手套等、持证上岗


    3.医疗废物管理组织与制度的检查
    3.1检查要求
    3.1.1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
    3.1.2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知识培训工作;
    3.1.3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和报告制度。工作制度包括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医疗废物产生点、暂时储存点及内部运送的工作制度;医疗废物(内外)交接登记制度;医疗废物管理的特殊操作程序;医疗废物管理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制度;应结合单位的实际,紧扣国家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具有操作性、可行性及及时性。
    3.1.4组织对进行医疗废物处置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紧急处理的培训;
    3.1.5.积极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相关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
    3.2检查方法
    3.2.1查阅文件,是否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否落实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明确职责。
    3.2.2查阅文件,是否公布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现场检查相关制度的实施和执行情况。
    3.2.3查阅医疗废物管理的院内自查情况。
    3.2.4收集、查阅有关书面材料,如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情况、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及其档案、对相关人员职业安全防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4.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的检查
    4.1检查要求
    4.1.1医疗机构负责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在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时应按照不同类别分别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盛装医疗废物前,应认真检查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4.1.2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专门机构,如最初的供应者处置;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专门机构,如医疗器具生产单位处置;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4.1.3当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将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走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4.2检查方法
    4.2.1询问监控或管理人员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如每天收集时间、收集间隔时间、收集人员、分类收集要求和收集方法、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
    4.2.2询问收集人员医疗废物每天收集时间,收集间隔时间,收集方法,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等。
    4.2.3收集有关书面材料:医疗废物收集登记本,包装物或容器影像资料等。
    4.2.4现场查看医疗废物分类情况,医疗废物产生点是否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是否按规定进行分类存放。
    4.2.5检查包装物和容器是否按规定材料制作,使用统一颜色、标识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
    4.2.6检查医疗废物产生点的登记、交接记录及收集情况。实验室产生的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是否在离开实验室前先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在传染病医院或感染性疾病科,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是否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在相关业务科室中是否有将医疗废物随意乱丢或将医疗废物放入生活垃圾内的现象。
    4.2.7检查医疗废物在收集时有否将包装物或者容器及时封口紧实、严密,有否破损、外溢现象。
    4.2.8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是否交专门机构处置。
    5.医疗废物院内运送的检查
    5.1检查要求
    医疗机构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应符合有关要求;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具体操作从业人员应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具,专用车辆(工具)应按规定使用后到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清洗。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时,应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5.2检查方法
    5.2.1询问运送人员相关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查看运送工具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5.2.2查阅有关工作材料等,如医疗废物收交登记等。
    5.2.3检查医疗废物包装袋、盒(瓶)、周转箱及运送车辆箱体是否完好无损,各种专用工具是否符合医疗废物包装物和包装容器的要求、专用标识是否醒目。
    5.2.4运送时间、路线是否避免医疗高峰、用餐时间。
    5.2.5现场查看运送工具及消毒清洁情况(使用的消毒剂是否符合国家要求、消毒次数、使用浓度、使用方法、作用时间)查看消毒器具及它使用工具。
    5.2.6在院内从医疗废物产生点到医疗废物暂存处是否有丢弃医疗废物,是否有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现象。
    5.2.7直接参与收集运送医疗废物人员是否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如口罩、帽子、工作服/防护服、雨靴、围裙等),询问其若工作时身体受损伤,如何紧急处理,了解接受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等知识培训情况。
    5.2.8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是否完整,保存是否齐全。
    6.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检查
    6.1检查要求
    6.1.1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有防雨淋的装置,地基高度应确保设施内不受雨水、洪水冲击或浸泡;必须与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密集区隔开;应有严密的封闭措施,以及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避免非工作人员进出;地面和1.0米高的墙裙必须进行防渗处理,地面有良好的排水设施,易于清洁和消毒,产生的废水应用管道直接排人医疗机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暂时贮存场所外,应设有供水龙头;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通风条件;暂时贮存场所内应张贴“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在库房外的明显处应设置医疗废物的警示标识。   
    6.1.2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柜(箱)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应盛放在周转箱内,置于专用暂时贮存柜(箱)中。柜(箱)应密闭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加锁和固定装置,外部设置警示标识。
    6.1.3贮存医疗废物时应做到: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最长不超过48小时,病理性废物应当在低温或者防腐条件下暂时贮存;暂时贮存场所应在废物清运之后消毒冲洗,冲洗液应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医疗废水消毒、处理系统,暂时贮存柜(箱)应每天消毒一次。   
    6.2检查方法
    6.2.1询问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检查暂存点布局,设施、设备,暂时贮存时间,警示标志、安全防护措施、清洗消毒是否符合要求。
    .6.2.2现场检查医疗废物暂存处设置是否与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保持一定距离,门外警示标识是否醒目。
    6.2.3现场检查暂存设施是否有严密的封闭措施,以及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能否避免非工作人员进出。   
    9.6.2.4现场检查暂存点室内(外)有无设水龙头,地面和1.0米高的墙裙是否进行防渗处理,地面是否有良好的排水设施,易于清洁和消毒,产生的废水是否能直接排人医疗机构内的污水消毒系统。    
    6.2.5现场检查暂存点室内是否设有明显的“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6.2.6现场检查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是否及时盛放在周转箱内,是否散、乱,内部摆放是否整洁。
    6.2.7现场检查有无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现场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措施是否配戴齐全。
    6.2.8现场检查专用暂时贮存柜(箱),柜(箱)是否密闭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加锁和固定装置,外部有无设置警示标识;是否便于清洗、消毒。
    7.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检查
    7.1检查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与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签订有效处置协议。移交及时,医院医疗废物日产生量与移交数量一致,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填写齐全,保存完整。除暂存处外,应无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生活垃圾及丢弃、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的现象
    7.2检查方法
    7.2.1查看是否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医疗废物转移联单是否齐全,填写项目是否完整,是否保存5年以上。必要时可抽查其中1-2个月的转移联单,处置量与登记量是否相符。
    7.2.2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是否符合要求,工作人员对意外事故的处理能力,对发生意外事故时所采取的组织、隔离、控制、消毒、及报告措施的相关知识掌握程度。
    7.2.3检查院内医疗活动场所和其它废物收集场所,有无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生活垃圾及非收集、非贮存地点丢弃、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的现象。
    8.医疗废物依法自行处置的检查
    8.1检查要求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时,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埋;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有完整的产生、处置(消毒、毁形)登记资料。
    8.2检查方法
    8.2.1医疗机构是否指定自行处置人员,交接记录项目有无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等交接内容。医疗废物处置登记本是否保存达5年。
    8.2.2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机构,现场检查处置实施是否符合要求,定期对设施进行卫生学效果检测、评价。
    8.2.3未自建处置设备自行焚烧的医疗机构,现场检查焚烧地点的选址是否符合要求,焚烧是否完全。
    8.2.4未自建处置设备且不能自行焚烧采取集中填埋的医疗机构,现场检查有无集中填埋,填埋的医疗废物是否消毒后处理。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是否作消毒并毁形。
    9.医院污水处理的检查
    9.1检查要求
    9.1.1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应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8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9.1.2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房应设专用化粪池,收集经消毒处理后的粪便排泄物等传染性废物。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为24-36h。清掏周期为180-360d。
    9.1.3医疗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处理后,再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低放射性废水应经衰变池处理。洗相室废液应回收银,并对废液进行处理。口腔科含汞废水应进行除汞处理。检验室废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含油废水应设置隔油池处理。
    9.1.4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工艺。综合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排放标准时,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工艺;执行预处理标准时宜采用一级处理或一级强化处理+消毒工艺。采用紫外线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10 mg/L,照射剂量30-40mJ/cm2,照射接触时间应大于10s或由试验确定。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 mg/L,臭氧用量应大于1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由试验确定。.9.1.5污水取样与监测:应按规定设置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并设置排放口标志。医疗机构污水外排口处应设污水计量装置,并宜设污水比例采样器和在线监测设备。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1次。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日监测不得少于2次(采用间歇式消毒处理的,每次排放前监测)。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结核病医疗机构根据需要监测结核杆菌。收治了传染病病人的医院应加强对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毒的监测。同时收治的感染上同一种肠道致病菌或肠道病毒的甲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5人、或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10人、或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20人时,应及时监测该种传染病病原体。pH 每日监测不少于2次,COD和SS每周监测1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监测不少于1次。采样频率为每4小时采样1次,一日至少采样3次,测定结果以日均值计。
    9.2检查方法
    9.2.1查看有关材料,是否实行院长负责制,有管理科室,负责污水处理工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
    9.2.2检查现场污水处理装置是否完好,运作是否正常,日处理能力与医院床位数及污水的处理容量是否相匹配。
    9.2.3检查医疗机构是否按要求开展污水排放检测。
    9.2.4根据需要现场可抽取污水样本按国家标准进行排放质量的检测。
    10.法律责任


    序号
    违法行为
    判定依据/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1
    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二)项、第六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2
    未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
    3
    未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二十九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二)项
    4
    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5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6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7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8
    未及时运送医疗废物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9
    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四)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10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11
    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12
    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环保监管职责)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
    13
    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五)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14
    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环保监管职责)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项
    15
    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16
    未按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进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17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18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19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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