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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固废,无证一律禁止回收!3吨以上的要判刑

    导读:2019年1月18日15时许,太原市小店区经营废品回收站的曹国某驾驶一辆非法运输废电瓶的跃进轻型卡车,在二广高速大盂段被山西高速交警五支队四大队民警当场查获,车上载有废电瓶300余个。经过线...

    2019年1月18日15时许,太原市小店区经营废品回收站的曹国某驾驶一辆非法运输废电瓶的跃进轻型卡车,在二广高速大盂段被山西高速交警五支队四大队民警当场查获,车上载有废电瓶300余个。


    经过线索摸排,2019年1月19日,民警在朔城区西环路下团堡村西生态路北侧废旧电瓶拆解厂,当场抓获查金法等11名犯罪嫌疑人,查获经拆解、冶炼废旧电瓶而来的成品铅锭8块(经称重共计15.86吨)及大量未处置的废旧电瓶约57.86吨。


    经侦查发现,2018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王建某租用朔城区下团堡村西,违法占地建起的仓库作为废旧电瓶拆解场地,用于回收、拆解废旧电瓶。


    据了解,从2018年12月份开始,王建某雇佣安徽、河南、内蒙古、东北籍十多名工人从事处置废旧电瓶、冶炼铅锭用于销售的犯罪活动。其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指使上述嫌疑人非法处置废旧电瓶约600吨。


    此案发生后,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干警立即赶往现场提前介入。经查看,发现该工厂现场堆存大量已拆解和未拆解废旧电瓶,满地粉末,污水横流、散发出刺鼻的味道,院内还大量堆放废铅蓄电池、铅灰、铅渣等危险废物、有毒物质,工厂周边植被枯黄,严重污染环境。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确认条件,污染现场存在土壤生态环境损害。本案环境损害费用本次评估结果为4.6~22.6万元。故本案犯罪嫌疑人王建某等16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及2019年3月26日将上述人员全部批准逮捕。


    注意,以下这些固废,收破烂的及再生资源回收公司一律不能回收,因为他们属于危险废物。没有资质回收、处置危废不止被罚款,非法处置危废3吨以上的要判刑!


    1、家庭废弃的杀虫剂喷雾罐、药瓶和药品、废弃的含油抹布

    2、线路板边角料、废旧电池、废柴油汽油桶

    3、放射性物质器械及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器械

    4、医疗废物:注射器、药瓶、药品以及被污染的塑料包装。

    5、废弃危化品容器:天那水容器、油漆桶(水性漆除外)、机油桶、农药以及其他不明化学物质的化学制品容器和包装袋、化工行业用过的200L铁桶。


    提醒所有再生资源回收站(企业)应按照规定对废品回收严格把关,危险废物一律禁止回收。废品回收站点在选址、回收类型,以及是否对废品从事再生资源拆解和加工利用等很多方面,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废弃危化品容器、医疗废物、线路板边角料、废旧电池、放射性物质等类型的废物一律禁止回收。二是如果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在回收经营基础上再开展分拣、加工然后打包和销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面对托运过来的危险废物,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及时分辨并拒收,交由专业机构处理。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井盖、井箅等城市公用设施; 

      (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石油、电力、通信、矿山、水利、测量、消防等专用器材;

      (三)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回收禁止回收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几件事:

    企业是否做到了经营区、办公区、生活区"三分开"; 


    企业是否回收禁止回收的物品,对易燃回收品存放是否合理;

    企业是否定期进行环保隐患排查,预防控制环境风险;

    企业的环保手续、措施是否完善,是否符合环保部门的有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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