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导读:<pstyle="margin-top:0px;margin-bottom:0px;padding:0px;max-width:100%;clear:both;min-height:1em;color:rgb(51,51,51);font-family:-apple-system-font,BlinkMacSystemFont,"Helvetica...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