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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相关要求60问
  • 在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中,产生了大量具有感染性的医疗废物,因此医疗废物处置被称为“阻击战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文根据医疗废物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文件,以问答形式摘录、整理了医疗废物管理与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目的仅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以便各位朋友学习、查阅。


    1、医疗废物定义是什么?


    答: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产生的产生的生活垃圾是否属于医疗废物?


    答: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产生的产生的生活垃圾属于医疗废物。其余情况医疗机构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属于医疗废物。


    3、医疗废物分类有哪些?


    答: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


    (1)感染性废物废物特征: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常见废物:①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②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③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④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⑤废弃的血液、血清。⑥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2)病理性废物废物特征: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常见废物:①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②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③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3)损伤性废物废物特征: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常见废物:①医用针头、缝合针。②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③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4)药物性废物废物特征: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常见废物:①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②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霉素、苯巴比妥等;免疫抑制剂。③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5)化学性废物废物特征: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常见废物:①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②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③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4、医疗机构使用后的输液瓶,在未被病人污染时是否属于属于医疗废物?答:根据《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5、医疗卫生机构对产生的医疗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处置的医疗废物应当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什么?登记资料保存时间多久?


    答: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6、医疗废物主要运输方式是什么?可以采取邮寄、铁路等运输方式吗?


    答: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7、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其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最长多久?


    答: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其中要求贮存场所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的方法和频次消毒,暂存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


    8、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贮存医疗废物最长多久?


    答:医疗废物处置厂内,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温度≥5℃,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当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温度<5℃,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另外在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贮存时间有特殊要求。

    (1)根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处置特殊要求:医疗废物采用高温焚烧处置,运抵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在处置单位的暂时贮存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2小时。(2)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优先收集和处置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可适当增加医疗废物的收集频次。运抵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在处置单位的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 12 小时。


    9、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需要着重做好哪些预处置工作?


    答: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10、采用高温热处置技术处置医疗废物时,对医疗废物包装袋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采用高温热处置技术处置医疗废物时,包装袋不应使用聚氯乙烯材料。


    11、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于没有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建设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2、医疗卫生机构交予处置的废物采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由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多久?


    答:根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一式两份,每月一张,由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为5年。


    1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采用高温热处置技术,该技术适用于除化学性废物以外的所有医疗废物是否正确?


    答:正确。根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现阶段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应采用高温热处置技术,该技术适用于除化学性废物以外的所有医疗废物。该条款明确提出高温热处置技术不适用于化学性医疗废物。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根据《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8)规定,采用高温热处理方式医疗废物适用于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化学性和药物性医疗废物的处置。该条款明确提出高温热处理方式可以适用于化学性医疗废物。2009年7月7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进行了意见征求,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里面仍保留了以下条款:“焚烧处置技术处置的废物类别为:用于处置除化学性废物以外的所有医疗废物,但手术或尸检后能辨认的人体器官、组织及死胎宜送火葬场焚烧处理。”


    14、医疗废物处置厂选址应遵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远离居(村)民区、交通干道,要求处置厂厂界与上述区域和类似区域边界的距离大于800m,该说法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根据“关于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复函”(环函〔2011〕72号)关于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距离问题,在《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17号公告)中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即标准中不规定统一的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防护距离),两者之间具体的空间位置关系应根据污染源的性质和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15、医疗废物处置厂的选址应尽可能位于城市常年主导风向或最小风频的上风向。是否正确?


    答:正确。根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处置厂的选址应尽可能位于城市常年主导风向或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16、医疗废物主要处置工艺有哪些?


    (1)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技术。采用高温热处理方式,使医疗废物中的有机成分发生氧化/分解反应,实现无害化和减量化。该技术主要包括热解焚烧技术和回转窑焚烧技术,热解焚烧技术又分为连续热解焚烧技术和间歇热解焚烧技术。该技术适用于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化学性和药物性医疗废物的处置。

    (2)医疗废物非焚烧处理技术。

    包括:①高温蒸汽处理技术:利用水蒸汽释放出的潜热使病原微生物发生蛋白质变性和凝固,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理。该技术主要包括先蒸汽处理后破碎和蒸汽处理与破碎同时进行两种工艺形式。该技术具有投资少、运行费用低、操作简单、对环境污染小等特点。该技术适用于感染性和损伤性医疗废物的处理。先蒸汽处理后破碎的工艺流程包括进料、预排气、蒸汽供给、消毒、排气泄压、干燥、破碎等工艺单元

    蒸汽处理与破碎同时进行的工艺流程包括进料、蒸汽供给、搅拌破碎及消毒、排气泄压、干燥等工艺单元;

    ②化学处理技术技术原理:利用化学消毒剂对传染性病菌的灭活作用,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理。该技术具有投资少、运行费用低、操作简单、对环境污染小等特点。该技术适用于感染性和损伤性医疗废物的处理。医疗废物化学处理工艺流程包括进料、药剂投加、化学消毒、破碎、出料等工艺单元。

    ③微波处理技术技术原理:通过微波振动水分子产生的热量实现对传染性病菌的灭活,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理。该技术具有杀菌谱广、无残留物、除臭效果好、清洁卫生等特点。该技术适用于感染性和损伤性医疗废物的处理。医疗废物微波处理技术或微波与高温蒸汽组合技术的工艺流程通常包括进料、破碎、微波(微波+高温蒸汽)消毒、脱水等工艺单元。

    17、什么是化学消毒?


    答:化学消毒是指利用化学消毒剂杀灭病原微生物的消毒方法。


    18、化学消毒处理技术适用处理的医疗废物有哪些?


    答:化学消毒处理技术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和传染性的动物尸体等除外)。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技术不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


    19、采用化学消毒处理技术的地区,医疗废物的包装袋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根据《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_T 228-2006),医疗废物包装袋、利器盒与周转箱的标准、技术性能、规格等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感染性医疗废物应采用一次性塑料袋或纸箱(用于干性废物)密封收集保存。采用化学消毒处理技术的地区,医疗废物的包装袋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包装袋分为黄色和红色两种,黄色袋盛装感染性废物及病理性废物,适用于化学消毒处理。红色袋盛装药物性和化学性废物,不适用于化学消毒处理,收集时红色袋应单独收集。

    (2)包装袋上应有医疗废物的中文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废物类别、警示标识等。

    (3)包装袋在正常使用时应能够防止破损,并不与盛装设备材质发生化学反应。


    20、化学消毒处理厂必须设冷藏库,在冷藏库未启动制冷设备时,是否可用作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


    答:根据《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_T 228-2006),化学消毒处理厂必须设冷藏库,冷藏库的温度应在3~7℃之间,冷藏库可与暂时贮存库合并建设,冷藏库未启动制冷设备时,可用作暂时贮存库。


    21、化学消毒处理技术的消毒效果应能达到什么要求?


    答:(1)对繁殖体细菌、真菌、亲脂性/ 亲水性病毒、寄生虫和分枝杆菌的杀灭对数值≥6。

    (2)对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B.subtilis ATCC9372)的杀灭对数值≥4。


    22、常用的化学消毒剂有哪些?


    答:化学消毒可以分为干式化学消毒法和湿式化学消毒法两种,化学消毒药剂可采用石灰粉、次氯酸钠、次氯酸钙、二氧化氯等,但必须保障本标准所提出的消毒效果,确保在消毒过程中实现传染性病菌杀灭或失活。优先选用石灰粉等干式化学消毒药剂。


    23、对于采用化学消毒法处理医疗废物时,化学消毒剂满足什么要求?


    答:药剂供给必须保证药剂有效浓度和相应的接触反应时间,以及药剂的投加量,禁止采用超过有效期的化学消毒剂。


    针对不同药剂应符合如下要求:


    (1)石灰粉。所采用的石灰粉纯度宜为88%~95%,接触反应时间应大于120min,药剂投加量(石灰粉/医疗废物)应大于0.075kg/kg,反应控制的强碱性环境pH值应在11~12.5范围内。

    (2)次氯酸钠。所采用的消毒剂质量浓度宜为8~10g/L有效氯,接触反应时间应大于60min,药剂投加量(次氯酸钠消毒液/医疗废物)应大于0.05 kg/kg。(3)次氯酸钙。所采用消毒剂质量浓度宜为8~10g/L有效氯,接触反应时间应大于60min,药剂投加量(次氯酸钙消毒液/医疗废物)应大于0.05 kg/kg。(4)二氧化氯。所采用消毒剂质量浓度宜为4~6g/L,接触反应时间应大于50min,药剂投加量(二氧化氯消毒液/医疗废物)应大于0.04 kg/kg。


    24、采用化学消毒法处理医疗废物时,配套的废气净化装置技术参数有什么要求?


    答:废气净化装置过滤器的过滤尺寸不应大于0.2μm,耐温不低于140℃。过滤器应设置进出气阀、压力表和排水阀,设计流量应与处理规模相适应,过滤效率应在99.999%以上。


    25、化学消毒法处理医疗废物产生的废水应执行什么排放标准?


    答:根据《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_T 228-2006),化学消毒处理厂的生活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清洗、消毒产生的废水和厂区初期雨水等应收集处理后排放,并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26、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的最终产物是较为干燥的无害医疗废物,可否送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


    答:根据《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_T 228-2006),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的最终产物是较为干燥的无害医疗废物,可送生活垃圾处理厂处理,具体方式可根据当地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而定,禁止再利用。


    27、化学消毒处理厂运行记录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厂应建立生产设施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和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生产活动等的登记制度,主要记录内容包括:


    (1)《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的记录和妥善保存;

    (2)医疗废物接收登记;

    (3)医疗废物进场运输车车牌号、来源、重量、进场日期及时间、离场时间等进行登记;

    (4)清洗消毒操作登记;

    (5)生产设施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

    (6)医疗废物正常处理情况记录;

    (7)生产设施维修情况记录;

    (8)环境监测数据记录;

    (9)生产事故及处理情况记录;

    (10)定期检测、评价及评估情况记录。

    28、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废水排放应执行什么标准?


    答:根据《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HJ 516-2009),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废水排放应符合GB 8978要求。


    29、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建立运行参数和污染物排放的监测记录制度,监测记录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监测记录应包括的内容为:


    1)记录每一批次医疗废物焚烧的种类和重量。

    2)连续监测二燃室烟气二次燃烧段前后的温度。

    3)根据《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HJ1038-2019)应对集中焚烧处置设施排放的烟尘、CO、SO2、NOx、HCl实施连续自动监测,并定期辅以采样监测。HF、二噁英1次/半年。重金属及其化合物采样监测1次/月。

    4)按照GB 18484规定,至少每6个月监测一次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

    5)对废气排放中的二噁恶英,应按(HJ1038-2019)监测管理要求,二噁英采样频次1次/半年。

    6)每年至少对周边环境空气及土壤中二噁恶英、重金属进行1次监测,以了解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空气及土壤的污染情况。

    7)记录医疗废物处置最终残余物情况,包括焚烧残渣与飞灰的数量、处置方式和接收单位。


    30、微波消毒处理技术适用于处理哪些医疗废物?


    答:根据《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29-2006),医疗废物微波消毒技术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和传染性的动物尸体等除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技术不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


    31、什么是微波消毒处理?


    答:是指利用微波杀灭病源微生物,达到无害化处理目的(通过微波振动水分子产生的热量实现对传染性病菌的灭活,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理)。


    32、采用微波消毒处理技术的地区,医疗废物的包装袋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根据《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29-2006),医疗废物包装袋、利器盒与周转箱的标准、技术性能、规格等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采用微波消毒处理技术的地区,医疗废物的包装袋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包装袋分为黄色和红色两种:黄色袋盛装感染性、病理性废物;红色袋盛装药物类和化学性废物。黄色袋适于微波消毒处理,红色袋禁止微波消毒处理。

    (2)包装袋上应有医疗废物的中文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废物类别、警示标识等。

    (3)包装袋在正常使用时应能够防止破损,并不与周转箱材质发生化学反应。


    33、微波消毒处理厂必须设冷藏库,在冷藏库未启动制冷设备时,是否可用作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


    答:根据《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29-2006),微波消毒处理厂必须设冷库,冷藏库的温度要求3~7℃,冷藏库可与暂时贮存库合并建设,冷藏库未启动制冷设备时,可用作暂时贮存库。


    34、微波消毒处理技术的消毒效果应能达到什么要求?


    答:(1)对繁殖体细菌、真菌、亲脂性/亲水性病毒、寄生虫和分枝杆菌的杀灭对数值≥6。

    (2)对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B.subtilis ATCC9372)的杀灭对数值≥4。


    35、采用微波消毒法处理医疗废物时,配套的废气净化装置技术参数有什么要求?


    答:废气净化装置过滤器的过滤尺寸不应大于0.2μm,耐温不低于140℃。过滤器应设置进出气阀、压力表和排水阀,设计流量应与处理规模相适应,过滤效率应在99.999%以上。


    36、微波消毒法处理医疗废物产生的废水应执行什么排放标准?


    答:微波消毒处理厂的生活污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清洗、消毒产生的废水和厂区初期雨水应收集处理后排放,并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37、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的最终产物是较为干燥的无害医疗废物,可否送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


    答: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的最终产物是较为干燥的无害医疗废物,可送生活垃圾处理厂处理,具体方式可根据当地生活垃圾的处置方式而定,禁止再利用。


    38、微波消毒处理厂运行记录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厂应建立生产设施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和微波消毒生产活动等的登记制度,主要记录内容包括:


    (1)《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的记录和妥善保存;

    (2)医疗废物接收登记;

    (3)医疗废物进场运输车车牌号、来源、重量、进场日期及时间、离场时间等进行登记;

    (4)清洗消毒操作登记;

    (5)生产设施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

    (6)医疗废物正常处理情况记录;

    (7)生产设施维修情况记录;

    (8)环境监测数据记录;

    (9)生产事故及处理情况记录;

    (10)定期检测、评价及评估情况记录。


    39、医疗废物焚烧炉烟气净化装置除尘是否可采用静电除尘器?


    答:根据《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8-2003),焚烧炉应具有完整的烟气净化装置。烟气净化装置应包括酸性气体去除装置、除尘装置及二噁英控制装置,并具有防腐蚀措施。除尘装置应优先选择布袋除尘器;如果选择湿式除尘装置,必须配备完整的废水处理设施。不得使用静电除尘和机械除尘装置。


    40、医疗废物焚烧炉的技术性能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对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执行本规范确定的“焚烧炉温度”和“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医疗废物分散处理,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医院临床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对于同时处置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表2中“危险废物”的“焚烧炉温度”和“烟气停留时间”指标。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要求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执行。根据《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8-2003)以及《医疗废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GB/T 18773-2008),焚烧炉技术性能要求如下:


    (1)医疗废物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为:焚烧炉温度≥850℃,烟气停留时间≥2s,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5%。

    (2)焚烧炉主燃烧室炉膛容积热负荷和断面热负荷的选择应满足废物在1000Kcal/h 低位热值时,炉膛中心温度不低于750℃的要求。炉膛尺寸的选择应保证医疗废物在炉膛内足够的停留时间,确保废物充分燃尽。

    (3)医疗废物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烟气)。

    (4)医疗废物焚烧炉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

    (5)炉体表面温度不得高于50℃。

    (6)焚烧炉排气筒高度应该按照GB18484 的规定执行。

    (7)噪声限值≤85dB(A)

    (8)残留物含菌量:无。

    (9)燃烧效率:≥99.9%。

    (10)焚烧去除率:≥99.99%。


    41、高温蒸汽处理技术适用处理哪些医疗废物?


    答:根据《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 T 276-2006),高温蒸汽处理技术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高温蒸汽处理技术不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不适用于处理汞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较高的医疗废物,不适用于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或灭菌。对于不适宜采用高温蒸汽处理技术处理的医疗废物应加强监管,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规定、标准要求进行管理和处置。


    42、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用到的蒸汽有什么要求?


    答:本标准规定高温蒸汽为温度不低于100℃的水蒸气。


    43、什么是高温蒸汽处理?


    答:指利用高温蒸汽对医疗废物中所含的病原微生物进行灭活的湿热处理过程。


    44、医疗废物蒸汽处理工艺,杀菌室内温度、压力、处理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医疗废物蒸汽处理过程要求在杀菌室内处理温度不低于134℃、压力不小于220KPa(表压)的条件下进行,相应处理时间不应少于45min。


    45、高温蒸汽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气,配套废气处理单元处理效果有什么要求?


    答:废气处理单元必须能够有效去除微生物、挥发性有机物(VOC)、重金属等污染物,并能够消除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异味。


    废气处理单元应能保证微生物、挥发性有机物(VOC)等污染物的去除率在99.999%以上。废气处理单元一般宜设尾气高效过滤、吸附装置等,依据具体情况可考虑增设VOC化学氧化装置和在高效过滤装置上游增设中效或低效过滤装置等。